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 法律客观: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下简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以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