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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温补贴是否可以不发放?
释义
    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放高温补贴,以保障员工在高温条件下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有效降低工作场所温度至33℃以下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满足领取条件的单位可以不发放,但满足条件的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高温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法律分析
    一、单位可以不发高温补贴吗
    不满足高温补贴领取条件的可以不发,但是满足发放条件的单位如果不发放高温补贴的话是违法的。
    二、什么是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拓展延伸
    高温补贴政策调整的必要性与影响
    高温补贴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因为当前的政策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现行的高温补贴标准可能无法充分覆盖所有需要的人群,导致一些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其次,现行政策可能存在滥发或者不合理发放的情况,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调整高温补贴政策的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首先,合理调整补贴标准和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其次,调整政策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此外,高温补贴政策的调整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合规经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调整高温补贴政策是必要的,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政策的效果和公平性。调整政策可能会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推进。
    结语
    高温补贴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政策的效果和公平性。调整政策可能会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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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3: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