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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释义
    首先,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客观前提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存在;其次,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机是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第三,特别防卫权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不能是其他人;因此,特别防卫权既有着一般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也有着区别于一般防卫权的鲜明特征。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行使。这是特别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相区别的第二个显著特征。一般防卫权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一般违法性行为和犯罪行为。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中犯罪行为行使。然而犯罪行为中按照其主观要件相区别既包括故意犯罪又包括过失犯罪。但是法律对特别防卫权规定的仅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这就清楚表明特别防卫权不能针对过失犯罪行使,只可以针对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实施。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不能针对危及非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防卫权是针对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这里涉及对人身安全含义的理解,如仅仅按照词语表面意思进行解释,那是肯定不行的,由于立法者没有及时对此做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法律上下文之间的规定,对其外延进行推测。我认为人身安全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的权利等。3.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这是特别防卫权的第三个特征。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特别防卫权的实施必须是针对达到了严重程度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虽然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果其侵害行为较轻就只能实施一般防卫行为,而不能实施特别防卫行为。4.特别防卫权的实施不受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限制。这是其区别一般防卫权的重要特征。一般防卫权要受第2款规定的限度限制。特别防卫权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任何强度的防卫反抗,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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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