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个人给一个新开的私人公司装修,现在他要求我开增值税发票和理吗?求解谢谢 |
释义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包括:从事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需满足销售额要求;小规模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个体经营者和新办企业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 一、只要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要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一)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如下条件的,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下列从事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虽然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总机构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个体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申报方式三个月以上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新办工业企业,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相应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从事货物销售还是应税劳务的,都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需达到100万元以上;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需达到180万元以上。此外,小规模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个体经营者以及新办工业企业和小型商贸企业等也有机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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