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幼机构回应性照护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儿童早期发展是指0-8岁儿童的全面发展,即从孕期至8岁期间的儿童,在体格、运动、语言、认知、社会和情绪等多方面的综合发展。其中,0-3岁阶段是儿童大脑发育、早期学习、看护人和儿童之间依恋关系形成的关键时期,对儿童一生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