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中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现行审查逮捕程序是审批式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律也没有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的程序。而公安、检察机关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往往是只做不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的,通常是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刑事拘留期限,检察机关通常要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规定)。此外,逮捕仅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所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不像撤回起诉那样,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因而没有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足够关注。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上审查逮捕程序缺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外部监督和制约较为薄弱,目前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程序上不规范,各地操作不一。有的是公安机关发函给检察机关,有的是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检察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有的复函同意,有的口头表示同意。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还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往往通过变更提请批准逮捕书,就可撤回对某犯罪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全案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些公安机关撤回案卷就可以了。此外,还存在检察机关口头或发函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 第二,案件出现问题时,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可能不留下相应案件材料,不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或不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显示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情况,时间一长,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很可能就会忘记当时审查案件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双方的责任。特别是公安机关可能以经过检察机关审查为借口推脱责任。 第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监督。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后果,比如是否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做法可能不一致,难以避免隐性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也难以对案件进行有效监督。此外,根据规定,不批准逮捕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而如果是公安机关撤回,则可以不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对这部分案件无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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