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但是需满足如下条件:贷款用途必需是用于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权的自住住房(不含别墅)。具体包括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