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一、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1、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 4、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 2、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