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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
释义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体。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副队长。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01年2月13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一案,于二OO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8月9日中午,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到线索,获悉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吴*龙、刘*军将出现在大阳镇铁厂门口,中队长焦*东即率干警程*浩、李-刚等人前往抓捕,并在大阳镇铁厂门口将吴、刘二人抓获。然后由程*浩、李*毕等人将二犯罪嫌疑人带到大阳派出所进行初审。在初审中,程*浩认为吴*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吴的口供,程*吴的脸上踢了一脚,致吴嘴、鼻流血,还持木棍殴打吴。当天下午4时许,吴*龙、刘*军被带到刑警三中队驻地东沟派出所。队长焦*东对审讯工作进行了分工,由王*体、程*浩、李-刚三人审讯吴*龙,王*体具体负责。在审讯中,程*浩认为吴*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口供遂拿上胶皮警棍殴打吴,李-刚也用麻绳、胶皮警棍殴打吴。对此,王*体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将电警棍插入吴的衣服内吓唬吴。当日下午5时许,吴*龙出现呼吸急促、口吐白沫等异常症状。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程*浩指使司机刘*龙在吴*龙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经法医鉴定:1、吴*龙系钝器致颅脑损伤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形成脑疝,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2、吴*龙全身软组织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程*浩在羁押期间,检举了曾因在晋城市泽州县、城区多次盗窃摩托车后批捕在逃犯蒋*华、负案在逃犯蒋*胜又因犯盗窃爆炸物罪分别在山西省汾阳、阳泉监狱服刑。后经泽州县公安局查证,蒋*华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在泽州县、城区盗窃摩托车作案10起,盗窃总价值7万余元。蒋*胜盗窃摩托车1辆,盗窃价值3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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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