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苏州市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人群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近期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有重点地分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一、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二)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并已有一定的年限;(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