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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来变更羁押?
释义
    变更羁押申请与取保候审申请是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根据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而变更羁押一般指将拘留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适用于一定条件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变更羁押申请不是取保候审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羁押一般指变更羁押方式,将拘留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羁押变更:探讨取保候审申请对于改变羁押状态的影响
    取保候审申请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改变被羁押人的监禁状况。通过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被羁押人可以请求暂时获得自由,等待审判过程的进行。这一申请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被羁押人在审判前能够保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同时减轻羁押对其生活和人身自由的限制。
    取保候审申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如果申请成功,被羁押人将获得临时自由,并有机会与律师充分合作,准备辩护材料和策略。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取保候审申请的通过可能会对羁押期限产生影响。如果法庭认为被羁押人不再构成逃跑风险或对社会构成威胁,可以决定减少或撤销羁押,改为取保候审的方式。这将使被羁押人能够在审判前回到社会,继续工作和生活,同时也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申请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被羁押人的个人背景、罪行性质、社会联系等。法庭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权衡被羁押人的权益和社会安全的保障。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申请对于改变羁押状态具有重要影响。它为被羁押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使其在审判前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也为司法系统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措施,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然而,申请的成功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被羁押人应当与律师充分合作,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辩护材料,以增加申请的成功几率。
    结语
    通过取保候审申请可以改变被羁押人的监禁状态,确保其在审判前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申请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个人背景、罪行性质和社会联系等。如果申请成功,被羁押人将获得临时自由,与律师充分合作准备辩护材料和策略。此外,申请通过可能会减少或撤销羁押,使被羁押人能够回到社会继续工作和生活。然而,申请的成功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被羁押人应与律师充分合作提供充分证据和辩护材料以增加成功几率。取保候审申请为被羁押人和司法系统提供了灵活的措施,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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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