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购安置房再次卖出合同怎么签 |
释义 |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一份完整的房产买卖合同,包括以下这些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房屋的销售依据; 3、房屋的基本情况; 4、计价方式与价款; 5、面积确认与面积差异处理; 6、付款方式与期限; 7、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8、交付期限; 9、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0、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1、交接的条件; 12、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3、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4、保修责任; 15、房屋用途; 1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7、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实践中,由于动迁安置房本身的特殊性,因此一般不会包括上述全部条款,那么动迁安置房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呢?一份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必须确保协议主体对房屋具有真实合法完整的产权,以免因权属不清,导致交易风险。 2、房屋基本状况明确房屋坐落位置,将其特定化。 3、房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不仅在协议中明确房款的数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而且须切实如约履行,以免违约风险。 4、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本条是核心条款,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设计。 5、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本条是核心条款,可以与违约责任条款挂钩。 6、违约责任买受方可适当提高违约金,增加对方违约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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