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对被居家隔离居民采取的措施有:居家隔离应当做好体温、症状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居家隔离后没有明显咳嗽、发热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可以解除隔离。解除居家隔离后,隔离人员应减少外出,避免与他人接触。 法律客观: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