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 2、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 3、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竞价方式采购的,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和内容 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有关采购公告格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公开时限和标准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竞价方式采购的,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