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裁终局制度为什么还能上诉 |
释义 | 一裁终局在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时候,是可以上诉的。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一裁终局在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时候,是可以上诉的。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仲裁的特点 第一,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第三,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的司法监督 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事后监督,而非少数国家(如英国)的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的方式。以英国的事中监督方式为例,在其仲裁过程中,如果遇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时,法院可以裁决中止仲裁程序,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决,然后恢复仲裁程序。事后监督则是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之后,法院通过仲裁当事人提起仲裁裁决撤销之诉进行监督。赋予仲裁当事人仲裁裁决撤销之诉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纠正仲裁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仲裁裁决撤销之诉的方式可以实现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监督仲裁裁决的作出在仲裁可能性、仲裁适格、仲裁庭中立公正、审理以及裁决程序等方面是否满足其基本条件,是国家干预(参与)仲裁的一个重要方面。 按照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均为事后被动监督。主要有三种路径(也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三种途径): (1)通过对要求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的审查进行监督; (2)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通过当事人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通过对请求的审查进行监督; (3)在对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通过另一方提起要求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审查进行监督。在我国,这三种程序统称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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