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关系终止后不是一家人。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终止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