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的指导意见如下: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