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
释义 |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 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要看情况。如果到期后,业主没有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合理的,但变为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吗 物业合同可以一年一签,但需要看当事人双方的意思。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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