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基本案情 二、审理情况 三、典型意义 1、立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创新解决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并有多个潜在重组方提出重整意向。经清算组征求债权人意见,多数债权人均同意大世界公司转入重整程序。本案审理面临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大世界公司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进入破产程序,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该类债务人规定相应的重整程序施以挽救。本案虽已宣告破产清算,但大世界公司尚未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仍保留较大重整价值。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除依法清理资不抵债的企业外,还包含运用司法制度拯救危困企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裁定中止本案破产宣告裁定,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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