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地点不应该设置在哪儿? |
释义 | 律师分析: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在济常锥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18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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