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释义 | 按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以下: 1、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以下: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总之,民事法律关系有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 一、连带责任的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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