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当事人的农村户口被“注”销的,就不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基于该户口而享受的相应利益也就不存在了; 2、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当事人的户口被“注”销的,该户口所对应的当事人,就是不存在的,所以相应的待遇,也是不能享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