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 |
释义 | 一、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是什么 1、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是1994年7月18日,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积金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公积金的分类标准包括: 1、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强制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比例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公积金亦称强制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上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所以,任意公积金是否设置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凭公司自由决定,法律不加干涉; 2、以公积金的来源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故其来源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来自公司的盈余。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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