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缓制度有两个主要作用:抑制死刑的执行和防止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专门预防。它的威慑力相当大,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时保留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促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 法律分析 死缓制度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抑制死刑的执行,二是防止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专门预防。由于死缓制度是以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为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国家予以最严厉的否定评价,故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 同时死缓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也即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须改恶从善,从而达到特殊预防之效。 拓展延伸 死缓制度:抑制死刑、防止犯罪 死缓制度是一种旨在抑制死刑、防止犯罪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被判死刑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暂缓执行、案件审理期间出现重大变化等),死刑可以被延缓执行,而非立即执行。 死缓制度的初衷是保护罪犯的人权,避免其遭受冤枉或证据不足的惩罚。同时,它也能够给相关部门时间进行调查和处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死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它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案件,如杀人、抢劫等严重罪行,对于其他罪行可能不够有效。其次,由于死缓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执行死缓制度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影响执行效率。 死缓制度是一种在抑制死刑、防止犯罪方面有一定作用的法律制度,但需要权衡其优缺点,考虑其适用范围和执行效率,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结语 死缓制度具有抑制死刑执行和防止犯罪的双重作用。其威慑力来源于对罪犯的否定评价,同时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促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实现特殊预防。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