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甲供材料不合格能够索赔。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既然约定了采购的方式,发包方就不应当指定,若指定的话,则与该条规定抵触,就属于无效的。施工单位可以直接通知甲方使用材料的风险。承包人应当妥善留存证明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具体可采用照相、录像、要求发包人驻场代表或承运人员签字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