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个为准,其中即使是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也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