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特别紧密型的挂靠关系。即车辆挂靠单位不仅实际管理和控制车辆的运营,而且对车辆运营中的收益也进行了统一管理和分配。第二种情况是一般约束性的挂靠关系。即挂靠的车辆仅仅在运营管理上受挂靠单位一定程度的制约,并不完全受车辆挂靠单位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第三种情况是特别松散型的挂靠关系。即挂靠车辆仅仅是给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对外仅从名义上是挂靠公司的车辆,但车辆的实际运营和支配权又完全控制在实际车主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