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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
释义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必须证明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这就涉及到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问题。
    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学校应该预见到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第一,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却仍置危险状态于不顾,让其继续存在,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审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
    二是专业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对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如果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尽到了上述专业注意义务,则可以免责。
    三是特殊情况下的最善之注意义务,医护人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医疗方做出的医疗判断和措施不仅应当符合一般专业医疗标准,而且必须是达到最佳判断。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时,只有医疗方依照其专业能力做出最佳判断,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或者完全之注意义务”之时,医疗机构方可免责。
    另外,还有特殊紧急情况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依靠其专业知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减低和避免风险,才能算是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在无过错责任举证中,必须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一定地责任,至于过错责任程度,决定地只能是责任的大小,而不能决定责任的有无。
    2、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关系的远近,主要通过医疗过错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可以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事实上之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可以看出在上述五中因果关系中,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越来越少,也就是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距离因果关系越来越远。
    其一,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是百分之百,就患者自身而言,医疗疾病所造成的损害与患者本身无关,就是说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对患者的损害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
    其二,在无因果关系下,医疗差错在损害结果上的参与度是零,也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也就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在另外三种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要证明的不是医疗过错的有无,而是医疗过错距离损害结果的远近,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过错距离损害结果越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只要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参与度,均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参与度的大小,只能决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不能成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的侵权而受到损害由谁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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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9: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