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以及其他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以及家庭保姆。 法律分析 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 二、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结语 总结而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劳动关系包括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以及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建立关系的劳动者。这些规定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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