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经济适用房申请首先要具有深圳市城镇户口;申请人员应该是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并且家庭年收入标准低于或等于在市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六分之一;同时应符合深圳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包括: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然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审核通过后由深圳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之后深圳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公示15天;然后深圳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同意。 2、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3、为购买本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3)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4)擅自互换、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 (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6)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7)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功能的。 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为合法继承人,或为合法继承人和原权利人的,如不符合《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产权份额转移登记的条件,经一致同意,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其中,原权利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第2、3、4、5条;合法继承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第2、3、5条及第4条的第(3)至第(7)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