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是不是有效 |
释义 | 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无效。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住房保障办按照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根据房源情况发出配售通知。 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妨碍他人购买权,违反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卖掉经济适用房要注意什么 卖掉经济适用房要注意购买条件和购买的对象,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对象是非常明确的,仅限城市低收入家庭。因此,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的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产权有限。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足5年的,是不得上市交易的,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公租房是什么 公租房是一种特殊的房产,指的是政策性租赁房,而且这种房产的供应对象也是存在特殊规定的,其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政策性租赁房。因此对于公租房,当事人在审核自身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租房的申请。 三、买卖经济适用房赠与合同如何生效 买卖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合同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购房者不得随意转让该购房资格。如果当事人转让购房资格,在客观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购房者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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