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是否有效 |
释义 | 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无效。经济适用房是由我国政府推出的保障性住房之一,一般适用于城市住房有困难但具有一定经济购买能力的居民购买,其转让是有限制的。内部转让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协议,需要归还房款及利息,同时私下转让被举报后可能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一、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1、性质不同: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2、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3、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4、租赁期限不同:公租房租赁总年限不超过5年,廉租房租赁总年限则没有明确标准。二、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不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二、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是什么?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还建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还建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取得方式不同,土地性质不同,交易税费不同。 取得方式不同:商品房是通过货币交易的形式来购买的,而还建房主要是以补偿形式取得; 土地性质不同:大多数的还建房是政府划拨土地去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让地; 交易税费不同:土地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而商品房没有这笔费用。 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改造。为统一规划市政建设,需要对城市郊区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配给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这种住房,称为还建房或统建房、统建楼。 还建房隐患: 1、产权隐患:买房时虽然承诺可以办房产证,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兑现。而没有办理两证的房屋,依法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 2、变故隐患:虽然不少还建房为小产权房,但仍有一些房屋是经过了规划审批,是手续齐全的还建房,这些房屋是可以办理两证和上市交易的; 3、经适房隐患:如果是经济适用房,房产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五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还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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