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休干部病故后的待遇 |
释义 | 法律分析:军休干部病故后享有:1、丧葬费,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放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基本退休费,由军休中心一次性发给。2、遗属生活补助费:军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军休干部生前基本离(退)休费,由军休中心逐月发放。军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3、一次性抚恤金:病故军休干部,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法律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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