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之诉最新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其中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来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 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来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的请求。 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在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做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一、执行异议之诉种类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里主要介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须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要成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是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的诉讼请求,且与原判决、裁定的主文内容无关; 三是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标的并非执行依据所载明交付的标的物; 四是自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对的制度,其成立根据《民诉解释》三百零六条规定,除符合《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 一是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是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的主文内容无关; 三是自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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