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净资产类项目的是哪些 |
释义 | 净资产代表企业集团所有者(企业主或股东)在企业中的财产价值。 它包括股本、 公积金 ( 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等。也是指所有者权益或者权益资本。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所有者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14)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净资产出资属于公司(企业)的出资行为,法律法规未明确将其列为可以做为出资的方式,亦未明确禁止,因此需从《公司法》及《规定》的意旨出发进行分析。现行《公司法》实施后,工商管理部门认可以净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并将净资产出资归为实物出资。 资本充足性是《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发展及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资本为股东的出资,因此股东的出资应满足“资本充足性”的要求。资本充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作价公允,二为权属完整,即《公司法》及《规定》所要求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对于净资产“可用货币估价”没有障碍,可通过对资产、负债的审计、评估来确定,对于“可以依法转让”则不能简单的以没法办理“净资产登记证”来理解。如前所述净资产系由资产及负债构成,因此只要对应的资产及负债可依法转让就符合“可依法转让”的要求。当然如净资产中含有《公司法》明确禁止的出资资产则同样不得做为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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