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为 |
释义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 例如:一级伤残: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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