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释义 | 人体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人体损伤程度赔偿标准如下: 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 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4、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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