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乙肝患者如何受到劳动法保护? |
释义 | 《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携带者从事该工作。 法律分析 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拓展延伸 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措施 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因乙肝患者的健康状况而歧视其就业机会,包括招聘、录用、晋升等方面。其次,乙肝患者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方面的待遇。此外,乙肝患者还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如果乙肝患者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雇主应当予以合理安排。同时,乙肝患者也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总之,乙肝患者在劳动法中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公正地参与就业。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乙肝患者在就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某些工作,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患者为由拒绝录用。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措施包括禁止歧视、享有劳动权益、要求安全工作环境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乙肝患者能够平等、公正地参与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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