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生育保险包括的内容 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生育津贴。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4、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的新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哪些情况可以增加60天产假?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生育的是否可以增加产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规定已生育一孩、二孩的,仍按之前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符合政策但未办理《生育证》的是否可以享受待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前符合政策但未办理《生育证》的是否可以享受待遇? 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5、享受生育保险政策,计生部门可以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哪些? 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待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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