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探讨 |
释义 | 一、现行的法律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规定 对于诉讼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从法律规定来说,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或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启动。也就说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只有公检法三家享有,当事人则没有权力来启动,当事人仅享受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 二、目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 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之前,司法鉴定启动都是公检法三家。《决定》施行后,法院取消了鉴定权,公安、检察院不再做社会鉴定,大量的鉴定工作由社会鉴定机构承担,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不仅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而且也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在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中,笔者发现鉴定启动程序出现多样化,既有公检法委托的,也有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当事人家属委托的,更有当事人自己委托的。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鉴定结论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的是不符合法律的,然而在实际中,这样的鉴定结论并没有被法官否定。 三、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受理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应依法律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应坚决不予受理。社会鉴定机构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置法律不顾。 (二)、认真审查鉴定书,杜绝不符程序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公检法在诉讼中,要对鉴定书作仔细认真地审查,对于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制止鉴定启动程序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结论正确而忽视程序问题,因为由当事人来启动鉴定程序,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为达一定鉴定的目的,会向鉴定人说情送礼,不可避免出现在少数素质差的鉴定人授意下,更换鉴定材料,从而达到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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