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行政判决书范文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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