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