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六个严禁内容是指什么 |
释义 |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异地办案”的管辖依据 在“立案管辖”中,除三种情形外:(1)由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2)法院对自诉案件直接受理;(3)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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