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恶搞是否符合侵权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网络恶搞是否符合侵权标准? 网络恶搞如果情节严重,对被恶搞人伴随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则构成侵权。网络“恶搞”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潜在可能性。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网络上转载的作品也是拥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只要未经允许转载作品就属于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上转载别人的作品,只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是合法的,首先是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其次是支付报酬并且注明出处。如果没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转载作品则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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