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股权变更属于产权的转移,因此对与股权转让所立的书面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的税率为按照合同所载明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因此,如果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00万,那么应缴到500元的印花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 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