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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一)辩护人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见同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二)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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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1: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