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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瓶车被交警拖走,没有购车发票拿不到车怎么办?
释义
    电动车被扣押时,可通过复印购车发票或重新开一张发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证明,交罚款后才能取回车辆。电动车是以电力为驱动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需登记并符合安全标准,行驶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或靠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分析
    电动车被交警大队扣押的,可通过以下说明将车拿回来(无发票证明电动车是自己的时):
    1、可以去购电动车商家,复印第一联,或者重新开一张发票。
    2、或从居委会或村委会开证明,证明车子是自己的,然后盖章。
    3、电动车违章被扣,会罚款的,要交了罚款,才能把握车取回。
    电动车简而言之就是以电力为驱动。
    以电力为能源的车子。电动车分类电动车按类型分可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一辆电动车于1834年制造出,它是由直流电机驱动的。
    时至今日,电动车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类型也多种多样。
    电动车因省钱,省油而受人们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拓展延伸
    被交警拖走的电瓶车,如何解决没有购车发票的问题?
    如果您的电瓶车被交警拖走,但您没有购车发票,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您可以联系当地交警部门,说明您没有购车发票的情况,并提供其他证明您是合法车主的文件,例如车辆登记证、保险单、购车合同等。其次,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情况的规定,以及您可以采取的合法途径。同时,您还可以尝试联系电瓶车的销售商或生产商,寻求他们的协助和支持,看是否能够提供其他购车凭证或解决方案。最后,如果以上方法无效,您可能需要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请注意,具体解决方案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您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电动车被交警扣押后,如果没有购车发票证明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回车辆:1、复印购车发票第一联或重新开具发票;2、向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证明并加盖章;3、支付违章罚款后方可领回车辆。电动车以电力为驱动,因省钱、省油而广受欢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必须经过登记并符合相关规定。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与交警部门联系并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咨询律师以获取合法途径,并与销售商或生产商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具体解决方案应根据地区和情况而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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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