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个案而言,总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就所有的上诉案件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 另一方面,就选择上诉的当事人来说,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机率虽然较低,但也不可视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审阶段,调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智慧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的情况都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很多,如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上诉等也是影响因素。 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一同纳入统计数字,在对一审法院办案质量考核中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指标。但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其错误性质与通常所说的枉法裁判有所不同,因此近年有略微淡化的情况。如在近几年的上海高院的工作报告中,已不再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率的情况进行公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程序上面存在瑕疵,但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并不影响原判结果的; 4、原判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