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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
释义
    法律分析:劳动法没有关于边远单位的规定艰苦边远地区是除西部地区覆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区、市)地区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法律依据:《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一)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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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