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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阅卷规定有哪些
释义
    律师阅卷规定如下:
    1、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且手续齐全。
    2、律师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是本院正在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5、接待人员对律师阅卷全程陪同,双方移交卷宗材料时,应核实无误。
    律师在阅卷时,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安全和完好。不得涂改、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拆散卷宗、夹带卷宗材料,违反规定的,在场工作人员有权中止其阅卷。
    6、有电子卷宗的案件,可以对电子卷宗阅卷。
    7、律师在阅卷时,应保持阅卷室的安静和文明,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阅卷室不得吸烟。
    8、律师需要复印卷宗材料,须在复印前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后进行。
    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阅卷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所应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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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57:27